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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程序

  第一条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  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  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分中心。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分中心组织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

  第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  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农业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布认证标志和认证产品目录;受理分中心认证审查报告,并向认证合格者颁发认证证书;办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手续,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接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结果备案;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进行委托和管理;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负责农业部农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设办公室、技术处、审核处、监督处四个职能部门,下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根据认证工作的需要,遵循“择优选用、业务委托、合理布局、协调规范”的原则,紧紧依托国家和农业部已有的检测机构,建立遍布各省、覆盖全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体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规范、简便高效”地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备案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重庆饭店

邮编:100028

电话:64228888——7626、7625                

传真:64270309

电邮: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Youno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zbc@cav.n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cffpq@sina.com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北京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094

010-

62892449

2

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100081

010-

68919532

3

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100081

010—

68975717

4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026

010-

64194615

5

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094

010—

62891257

6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北京市香山卧佛寺西侧北沟1号

100093

010—

82595649

7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156号

154007

0454-

8359147

8

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

150086

0451-

6665716

9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哈尔滨市道里区松发街43号

150070

0451—

4847424

10

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长春市民康路20号

130022

0431—

5374712

1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路84号

110161

024-

88419902

12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兴城)

辽宁省兴城市温泉

125100

0429—

5152273

13

中国科学院沈阳食品监测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文化路72号

110015

024-

23916277

14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116021

0411-

4643675

15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18号

300381

022-

2391256

16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42号

300221

022-

88251475

17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石家庄市槐中中路兴苑街4号

050021

0311—

5805640

18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030012

0351—

7230273

19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

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路281号

010010

0471-

4962080

2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号

450002

0371-

5713926

21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郑州市南郊安徐庄

450004

0371—

6821208

22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陕西省杨凌渭惠路2号

712100

029-

7083874

23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三桥

710086

029-

4521041

24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农垦科学院

832000

0993-

2553527

2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38号

830000

0991-

4537561

26